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赛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维护参赛选手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选拔赛及总决赛中出现的大赛异议处理。
二、基本内容
第三条 大赛组委会设监督仲裁组,由大赛总裁判长、各赛项裁判长及组委会成员共同组成,主要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、监管,参赛作品的质疑投诉的接受、调查、解决等工作。监督仲裁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裁定权。
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,参赛选手对比赛过程、评判行为等事项产生异议的,由参赛选手在竞赛场地内提出投诉并视为有效,逾期不予受理。赛项裁判长受理后并在比赛场地内即时解决。如未解决,由赛项裁判长提交大赛总裁判长并协同进行终裁。
第五条 对结果持有异议的,由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,在结果公示期内,实名向对应赛区组委会提出,书面内容应包括提出异议的单位或组织、联系人姓名、身份证明、联系电话,加盖单位公章,注明质疑内容并提供详实的依据材料。逾期或匿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。
第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,组委会、申报单位及其指导老师,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、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;确实需要公开的,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。
第七条 涉及参赛选手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、先进性、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、比赛成绩的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组委会负责协调,由有关指导单位或者指导老师协助。参赛选手接到异议通知后,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,并将调查、核实情况报送组委会审核。必要时,活动组委会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,提出处理意见。涉及参赛选手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指导单位或者指导老师负责协调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组委会审核。参赛选手接到异议材料后,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、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,该项目不认可其比赛成绩。
第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,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,不得推诿和延误。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视为承认异议内容;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视为放弃异议。
三、其他
第九条 被质疑作品或参赛人员违规情况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等经核实认定后,组委会将取消相关人员参赛或获奖资格;指导教师本人及其所指导作品视情节1-3年内不得参加全国青少年航天创新大赛。
第十条 全国青少年航天创新大赛组委会拥有最终解释权。